12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屬特殊採購之技術服務,招標文件得規定廠商資本額不低於招標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一。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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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8), C(0), D(0), E(0) #689292

詳解 (共 1 筆)

#2743419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5 條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
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
標文件: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
    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
    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
    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
    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
    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
    之十分之一
,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
    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一)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二)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三)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
      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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