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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7年 -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題庫(下冊)_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六、租賃關係管理及糾紛處理實務_租賃爭議處理 - 申訴、調解 ( 調處 )、消費訴訟#76205 | 科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7年 -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題庫(下冊)_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六、租賃關係管理及糾紛處理實務_租賃爭議處理 - 申訴、調解 ( 調處 )、消費訴訟#76205

年份:107年

科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12 戶籍基隆的房客甲於 106 年 4 月 1 日對房東乙因修繕不履行,造成甲之物品毀 損爭議,至租屋處土城區公所申請調解,當日達成和解且法院核定確定,雙方 同意賠償金額一萬元。106 年 5 月 1 日乙深感不服賠償金額,再次至土城區公 所再提調解,土城區公所的處理方式為何 ?
(A) 仍可受理,再開一次調解會議
(B) 因土城區已經受理過,要去基隆申請就可以受理
(C) 已隔一個月,土城區可受理
(D) 調解成立,且法院核定,不得再以同事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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