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甲購入大量第二級毒品,分別以夾鏈袋包裝,並置放於黑色皮包內。A知情後向警方檢舉,並配合警察 辦案,撥打甲的行動電話,一旁的乙代甲接聽電話,A向乙表示「要拿東西」,乙約A在醫院前交付毒 品,甲隨即與乙開車前往。甲問A「要幾個?」,並交代乙下車交付毒品,甲、乙立即遭埋伏之員警逮 捕,在甲的小客車上扣獲其他毒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向警察所為之證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B)警察偵查手段已逾越必要程度,所取得之證據資料,不具證據能力
(C)乙是共同正犯,警察對乙不能施以偵查技術之「釣魚」方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不具證據能力
(D)法院審理時,對甲及其辯護人提示A之警詢證述及告以要旨,二者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筆錄聲明 異議,證詞具有證據能力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A)第 159-1 條 被告以外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