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非法律明文規定屬於連帶債務之性質?
(A)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該不足額之債務
(B)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
(C)共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於繼承所得遺產限度內之遺產債務
(D)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所負之擔保責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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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8), B(346), C(635), D(2506), E(0) #3025120
統計: A(288), B(346), C(635), D(2506), E(0) #3025120
詳解 (共 9 筆)
#5944007
(A)民法第681條規定: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B)民法第185條規定: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C)民法第1153條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D)民法第825條規定: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非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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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0462
(D) 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所負之擔保責任債務
每位共有人的財產分割後,如果其他共有人分得的東西有瑕疵或問題,分配該財物的共有人成為類似於賣方的角色,需要對這些瑕疵或問題負責,就像賣家對買家負擔保責任一樣。而這個責任是依照他們各自的持分比例來分擔的。
換句話說,假設一群人共有一個財產,分割後每個人都得到一部分,如果其中一個人拿到有問題的部分,其他共有人也需要依他們的持分比例來共同承擔解決問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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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4016
§681
§185
§1148
§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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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3591
(D)是賦予出賣人同一擔保責任,
而非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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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9270
(A)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該不足額之債務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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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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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共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於繼承所得遺產限度內之遺產債務
1.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2.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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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所負之擔保責任債務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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