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對於「年齡」的規定,何者錯誤?
(A) 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至20 歲為止
(B)此二法所稱「少年」均指12 歲以上未滿18 歲之人
(C)政府應建立6 歲以下兒童發展評估機制
(D)對於6 歲以下兒童不得使其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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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6), B(96), C(74), D(57), E(0) #708129

詳解 (共 8 筆)

#1053903
回樓上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4條規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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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844
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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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399
第 2 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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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408
第 31 條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 ,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 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 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 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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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584
感謝樓上同學解答~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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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402
第 51 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 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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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91
感謝樓上同學解答~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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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423
請問一樓同學,選項A是第幾條法規?求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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