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代議民主制下公民不服從所以合理且正當的原因,不包含下列何者?
(A)當公民不服從精神被普遍接受,民主更根深蒂固
(B)法律精神違背良心道義
(C)基本上仍尊重法治
(D)憲政制度完全無法發揮功能
統計: A(557), B(580), C(768), D(3210), E(0) #1832831
詳解 (共 10 筆)
本題關鍵字=>完全,(D)應改為=>憲政制度某部分(例如:法律制度->「惡法」、「不正當法律程序」等)無法發揮功能。
倘若憲政制度「完全」無法發揮功能,將有可能發生顛覆政權的「革命」或導致產生民主化逆流的「獨裁」政體,而不僅僅是「公民不服從」而已。
【公民不服從論(Civil Disobedience】摘錄<黃靖><縱橫政治學>
(一)界定(H. Levine 教授的見解):
介於「異議」與「反抗」之間,為了改變「法律」,以一種「象徵性」的法律行動來表達不滿。主要想法為:「我們理解有些民眾並不站在我們這邊,但我們覺得這個政策或法律實在糟透了,以致於我們必須採取行動去挑戰它,目的是希望說服社會大眾改變原來的想法。如果因此觸法,也坦然接受懲罰。」在實踐經驗上,印度甘地、美國金恩以及文學家梭羅等皆是此間信仰者。
(二)肯定說:
1.對公民不服從的包容,將使民主精神益加彰顯。因為對一個欲追求民主的政體來說,必須在多元社會中尋求廣大的民意支持------->(A)
2.當法律精神違背良心道義此一更高法則時,法律當然不具任何作用-->(B)
3.基本上仍然是尊重法治。只是希望透過不服從的運動,一般大眾能改變想法與立場;最終希望是所有法律能反映他們的期望------->(C)
(三)否定說:
1.在現實社會中,沒有比憲法之治還要更高的法律。
2.法律必須被尊重。法律體系的存在恰可保護所有團體,若欠缺這種體系,討論的機制將停頓不前,隨之而來的便是暴力相向的叢林法則。
3.只要民主體系提供暢通的事先登記、理性抗議管道,公民不服從將沒有存在的合理空間。
13 歷史上最早為「公民不服從」提出深刻辯護者為:答案:B
(A)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Socrates)
(B)美國作家梭羅(Henry Thoreau)
(C)印度聖雄甘地(Mahatma Gandhi)
(D)美國民權領袖金恩(Martin Luther King, Jr.)
政治學- 104 年 - 104年地方四等-政治學概要#35553
本題在考抵抗權跟公民不服從之差異。
前者是國家憲政已被破壞殆盡(例如國家直接針對某類族群大開殺戒),人民可起身以暴力反抗。
後者仍是在一定法治國框架進行,例如認知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主張非暴力等等。
公民不服從:
1.反對惡法亦法
2.顯然已知違法
3.公開為之
超感謝樓上上 ><
感謝樓上很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