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那兩種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A)社會救助、國民就業
(B)社會保險、社會救助
(C)國民就業、醫療保健
(D)社會救助、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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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0), B(161), C(23), D(120), E(1) #251405
統計: A(440), B(161), C(23), D(120), E(1) #251405
詳解 (共 2 筆)
#416629
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
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
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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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010
優先對付貧窮和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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