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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55690 | 科目:海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55690

年份:105年

科目:海巡法規

12 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試問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量,應由何機關公告?
(A)行政院
(B)財政部
(C)海關
(D)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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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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