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64號「查核案件條款之協議」規定,查核委任書之內容最不可能包括下
列何者?
(A)管理階層對財務資訊之責任
(B)會計師賠償責任之限制
(C)審計酬金之計算基礎及收款方式
(D)實際查核過程中發現問題之處理方式
統計: A(15), B(108), C(55), D(181), E(0) #2572987
詳解 (共 3 筆)
NO 64
(A)第8條
已達成協議之查核案件條款應記載於委任書或其他適當形式之書面協議。前述條款應包括:
1.財務報表查核之目的及範圍。
2.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3.管理階層之責任。
4.辨認編製財務報表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
5.會計師擬出具報告之格式及內容,並敘明於某些情況下所出具報告之格式及內容可能與所預期者不同。
(B)第37條
下列事項如屬攸關,得列入委任書中:
1. 其他查核人員或專家參與工作之安排。
2. 受查者之內部稽核人員或其他員工參與工作之安排。
3. 首次受託查核之案件,與前任會計師間聯繫之安排。
4. 會計師賠償責任之限制。
5. 查核人員與受查者間之額外協議。
6. 提供查核工作底稿予第三方之義務。委任書之例示如附錄一。
(C) 第36條
委任書之內容可能因受查者而異,除第八條所述之條款外,亦可能包括:
1. 查核範圍之詳細描述,包括適用之法令規定、審計準則公報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2.擬就查核結果作其他溝通之形式。
3.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八號「查核報告中關鍵查核事項之溝通」,於查核報告中溝通關鍵查核事項之責任(如適用時)。
4.即使已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適當規劃及執行查核,惟因查核及內部控制均受先天限制,故仍存有無法偵出某些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
5. 查核規劃及執行之安排,包括查核團隊之組成。
6. 管理階層同意出具書面聲明(參見第二十七條)。
7. 管理階層同意提供查核人員其所知悉與財務報表編製(含揭露)攸關之所有資訊。
8. 管理階層同意及時提供查核人員自結財務報表, 包括與編製(含揭露)攸關之所有資訊(不論其是否來自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俾使查核人員能依預計時程完成查核。
9. 管理階層同意向查核人員告知,其於查核報告日後至財務報表發布日前所獲悉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之事實。
10. 酬金之計算基礎及收款方式。
11.查核人員要求管理階層確認已收到委任書,並同意委任書中所列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