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對於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為防止
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下列何者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
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A)警察局長
(B)警察局刑警大隊長
(C)警察分局長
(D)警察分局偵查隊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68), B(1), C(63), D(1), E(0) #1807841
統計: A(1268), B(1), C(63), D(1), E(0) #1807841
詳解 (共 5 筆)
#6507334
<警察職權行使法>
ㅤㅤ
第11條 (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ㅤㅤ
﹝1﹞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2﹞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3﹞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2﹞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3﹞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