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為查察非法入出國等案件,得行使之職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A)暫時留置
(B)進入營業處所
(C)攔停交通工具
(D)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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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85), C(117), D(2299), E(0) #1624394

詳解 (共 3 筆)

#2371204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為查察非法入出國等案件,得行使之職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A)暫時留置 §64
(B)進入營業處所 §67 應於營業時間為之
(C)攔停交通工具 §68 必要時所攜帶之物得扣留之
(D)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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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7057
入出國移民法 第 64 條入出國及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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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8919
第 64 條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A)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執行查察職務時,(B)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並得對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前條規定查證身分,得採行下列必要措施:
一、(C)攔停人、車、船或其他交通工具

(D)拘留→為行政罰,屬行政處分一種,此處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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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6492
未解鎖
拘留-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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