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
人至我國或他國者:
(A)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B)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C)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D)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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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 B(2074), C(595), D(118), E(0) #880211
統計: A(336), B(2074), C(595), D(118), E(0) #880211
詳解 (共 8 筆)
#1489799
比較:
第七十三條 (罰則)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七十四條 (罰則)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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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311
移民法規 73 74條 真的很愛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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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949
第 73 條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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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0418
入出國未經查驗者: 1萬以上五5萬以下罰鍰
違反未許可入國或禁止出國而出國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金。
統整Bella Li、波波大大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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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4375
補充:
(C)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為74條 違反未許可入國或禁止出國而出國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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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20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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