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審計機關辦理財物審計事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應調查 之;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B)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得隨時稽察之; 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當者,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
(C)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稽察,應提供有關資料
(D)審計機關得派員就承攬廠商實際成本之有關帳目,加以查核,並將結果通知主辦機關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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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55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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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四章 財物審計第55條審計機關...
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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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55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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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審計機關辦理財物審計事務,下列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