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憲法第11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是針對學術自由及大學自治所設計之何種保障?
(A)階段性保障
(B)層級性保障
(C)集團性保障
(D)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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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45), C(14), D(1818), E(0) #186814
統計: A(16), B(45), C(14), D(1818), E(0) #186814
詳解 (共 4 筆)
#747233
釋字563
憲法第十一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
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依憲
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應以法律為之,惟仍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是
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之單位,致侵害大學之內部組
織自主權;行政機關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之訂定,而
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立法及行政措施之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
,均應受適度之限制 (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八○號及第四五○號解釋) 。
碩士學位之頒授依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學位授
予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於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
,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後,始得為之,此乃國家本於對大學
之監督所為學位授予之基本規定。大學自治既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則大學
為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
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國立政治大學於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訂定之國立
政治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規定,各系所得自訂碩士班研究生於提出論
文前先行通過資格考核 (第二點第一項) ,該校民族學系並訂定該系碩士
候選人資格考試要點,辦理碩士候選人學科考試,此項資格考試之訂定,
未逾越大學自治之範疇,不生憲法第二十三條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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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1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是針對學術自由及大學自治所設計之: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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