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任職滿5年且年滿60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B)我國公務人員退休金的籌措方式為政府籌款制
(C)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申請退休者,人事單位應不予受理
(D)退休金爭議事件應限於訴願、行政訴訟程序以為救濟
統計: A(488), B(399), C(3542), D(752), E(0) #2396821
詳解 (共 10 筆)
選項A: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9條
選項B:我國公務人員退休金的籌措方式為共同儲金制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4條
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
選項C: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申請退休者,人事單位應不予受理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24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
五、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
六、因案經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發生效力。
七、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人員,自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得比照停職人員發給半數之本(年功)俸額。
選項D:退休金爭議事件應該依公務員保障法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感謝3F指教並提供複製
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527&s=12054
(二)涉及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事件:
如:退休金事件、加給事件、撫卹金事件、公保養老給付事件、涉訟輔助費事件、否准核發服務年資或未支領退休金之證明事件、福利互助金事件、休假補助費事件、未休假加班費事件、子女教育補助費事件、搬遷補助費事件、喪葬補助事件、兼職費事件、房租津貼事件、年終工作獎金事件、考績獎金事件、交通費事件、加班費事件、慰問金事件、差旅費事件、獎勵金事件、慰助金事件、優惠存款事件、其他公法上財產事件等。
退休金事件是走復審行政訴訟,而非訴願行政訴訟。
2f
我認為你ABC都解對,但D選項有點問題,首先公務人員保險和退休金是兩回事。
第二我覺得是方向錯了,不是許其向民事程序救濟,而是應該依公務員保障法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527&s=12054
(二) 涉及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事件:
如:退休金事件、加給事件、撫卹金事件、公保養老給付事件、涉訟輔助費事件、否准核發服務年資或未支領退休金之證明事件、福利互助金事件、休假補助費事件、未休假加班費事件、子女教育補助費事件、搬遷補助費事件、喪葬補助事件、兼職費事件、房租津貼事件、年終工作獎金事件、考績獎金事件、交通費事件、加班費事件、慰問金事件、差旅費事件、獎勵金事件、慰助金事件、優惠存款事件、其他公法上財產事件等。
退休金事件是走復審行政訴訟,而非訴願行政訴訟。
補充考題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規定,勞工有下列那一情形可以自請退休?
(A)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B)工作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
(C)工作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D)工作二十年以上
答案A
1.工作15年,已滿55歲者
2.工作10年,已滿60歲者
可以自請退休
4F
你直接把我的解釋複製貼上到你的就好
反正你也沒在賣詳解
這樣大家看起來比較方便
好喔~我已經複製貼上了,並標示由你提出。
想說不能直接貼上,所以才這樣標示,謝謝你告訴我想錯誤的地方並願意讓我直接整理,謝謝你
原來如此~謝謝3F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前項規定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者。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
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
,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
,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
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前項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
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
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半失能以
上之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
作且出具證明者,應予命令退休。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
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經主管人員及人
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核定後,應令其以病假治療;
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痊癒,應由機關主動
辦理其命令退休。
前二項人員係因公傷病致身心障礙而不堪勝任職務者,不受任職五年以上
年資之限制。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經服務機關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二、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三、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四、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