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辦理事項或職權內容,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稅捐稽徵機關為便利納稅者尋求協助,稅捐稽徵機關應於網站公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 聯絡方式
(B)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係由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之,辦理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 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 必要之諮詢與協助等事項
(C)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屬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納稅者如就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得自行選擇尋求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或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但僅得擇一行使其權利,以避免結果發生歧異
(D)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於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得為必要之調查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20 條 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