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總統機密特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總統於職權範圍內,就有關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
定不予公開之權力
(B)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得拒絕證言,亦得拒絕提交相關證物
(C)檢察官為總統之部屬,對於總統行使機密特權,不得有反對之意思表示
(D)對於總統所行使機密特權,法官仍得審查其是否屬於機密事項
統計: A(38), B(357), C(4545), D(1365), E(0) #1483670
詳解 (共 10 筆)
(C)檢察官為總統之部屬,對於總統行使機密特權,不得有反對之意思表示
釋字627
總統對檢察官或受訴法院駁回其上開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處分或裁定如有不服,得依本解釋意旨聲明異議或抗告,並由前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五人組成之特別合議庭審理之。
(D)對於總統所行使機密特權,法官仍得審查其是否屬於機密事項 -->合法的!!!
於該法律公布施行前,就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之訊問、陳述,或該等證物之提出、交付,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由總統釋明之。其未能合理釋明者,該管檢察官或受訴法院應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處分或裁定。
**補充
總統陳述相關證言或提交相關證物是否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應僅由承辦檢察官或審判庭法官依保密程序為之。(雖然我個人對"保密"程序不太信任...
大法官釋字第627號
......二、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
627號解釋摘錄:
就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之訊問、陳述,或該等證物之提出、交付,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由總統釋明之。其未能合理釋明者,該管檢察官或受訴法院應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處分或裁定。總統對檢察官或受訴法院駁回其上開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處分或裁定如有不服,得依本解釋意旨聲明異議或抗告,並由前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五人組成之特別合議庭審理之。特別合議庭裁定前,原處分或裁定應停止執行。其餘異議或抗告程序,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總統如以書面合理釋明,相關證言之陳述或證物之提交,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者,檢察官及法院應予以尊重。總統陳述相關證言或提交相關證物是否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應僅由承辦檢察官或審判庭法官依保密程序為之。
總之檢察官與法院可以審查總統聲稱的機密事項到底算不算機密,覺得不是就能駁回總統的說法。並非不能表示反對意見。
我覺得錯在檢察官不是總統的部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