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民國 105 年 11 月行政院核定實施「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凡符合資格之兒童及少年,於帳
戶所有人年滿 18 歲前,每人每年最高儲蓄 1 萬 5,000 元;政府相對提撥同額款項。下列有關此方案的身
分變動與提領機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A)適用對象為列冊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排除長期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B)開戶人如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身心障礙等特殊狀況,始得於 18 歲前提早結清帳戶領回存款,且帳
戶結清後即不得再重新開立本帳戶
(C)兒童及少年於年滿 18 歲前,如中途自願退出,由地方政府社工人員評估結合資源,或加強教育提高存
款誘因,保留三年緩衝期,屆期可領取自存款及利息
(D)經地方政府社工輔導,至年滿 18 歲其自存款仍未達 3 萬元者,僅能領回自存款,不包含利息
統計: A(105), B(826), C(437), D(120), E(0) #1642408
詳解 (共 9 筆)
(A)有包含長期安置的兒童及少年(需安置2年以上)
(C)保留1年緩衝期
(D)未達1萬元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A)第 6 條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
一、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
護人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C)第 18 條
開戶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該管主管機關應自其申請日起一年內派員輔導;期滿後開戶人仍決定退出者,僅得請領該帳戶內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該帳戶之開戶金、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D)第 1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一個月前,通知其檢具儲金用途相關證明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並結清帳戶。
前項儲金用途,以助於開戶人就學、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開戶人提出之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符合前述儲金用途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並結清帳戶。未提出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經審查不符前述儲金用途或開戶人自存款總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金金額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
開戶人於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因死亡而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及結清帳戶者,得由原為其開戶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提領該帳戶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依第二項後段或前項規定請領自存款及其利息者,或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前述權利人未依前三項規定申請提領及結清帳戶者,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所餘款項,歸屬國庫。
※第1年開戶金為10,000元
https://dep.mohw.gov.tw/dosaasw/cp-3841-51050-103.html
想請問B開戶人如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身心障礙等特殊狀況,始得於 18 歲前提早結清帳戶領回存款,且帳 戶結清後即不得再重新開立本帳戶
他說只有死亡、患病、身障才可以提早結清,不是還有自願退出嗎?
回覆B7,沒錯唷!
(D)
十、如果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但一直都沒有去存款,或是只存很少的金額,結果會如何?
答: 一、本帳戶開設的目的,是鼓勵開戶的兒童、少年或是他(她)的家人能努力存款。因此,不論每月存多、存少,都是值得鼓勵的行為。 二、如果帳戶有連續3至6個月未存入款項,則同前面「存款篇八、開戶之後,如果一直沒有存款,怎麼辦?」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社工人員進行輔導。 三、對於曾經地方政府社工輔導,到年滿18歲時,自存款仍未達開戶金(1萬元)者,則僅能領回自存款及其利息(注意!!能領取的部分不包括政府相對提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