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無法生育。丙女未婚生子丁。甲、乙、丙合謀偽造丁之出生證明書,將乙填 為丁之生母,並由甲、乙為丁辦理出生登記,甲、乙在登記上成為丁之父、母。多年後,甲、乙、 丙均死亡,若丁能證明上述事實,則丁得繼承何人之遺產?
(A)丙
(B)乙
(C)甲
(D)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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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3), B(21), C(23), D(157), E(0) #2781013

詳解 (共 2 筆)

#5427025
依據民法第 1063 條第二項: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因此當丁提出否認之訴,則甲乙就不為丁之父母。繼承權就只能繼承丙之財產。


個人比較有疑問的地方在於:
依據第 1063 條第三項: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題目只有寫道多年後死亡(啊是多久?),也沒有寫道丁成年過兩年了嗎?如此,超過否認之訴之時效期間,是否就不能提否認了呢?還是否認之訴仍然有效?如果無效,那甲乙就是丁被繼承人啦!!
不知道有哪會高手可以解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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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608
1063婚生否定權:夫妻一方或子女得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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