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那些職務?1.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2.私立學校董事 3.其他公務員 4.立法委員
(A)1234
(B)134
(C)123
(D)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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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0), B(1548), C(64), D(129), E(0) #223368

詳解 (共 5 筆)

#754609
1.其他公務員 2.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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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53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


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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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2 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研究工作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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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1535
地方議員代表,不得兼任:1.其他公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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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728
2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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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7978
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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