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那些職務?1.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2.私立學校董事 3.其他公務員 4.立法委員
(A)1234
(B)134
(C)123
(D)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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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0), B(1548), C(64), D(129), E(0) #223368
統計: A(330), B(1548), C(64), D(129), E(0) #223368
詳解 (共 5 筆)
#2885424
地方制度法 第53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
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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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2 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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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728
2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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