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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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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67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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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67144 |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67144
年份:
106年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12 納稅義務人王先生有一位 20 歲兒子在美國就讀紐約大學,並在曼哈頓租屋居住,另外也在當地投保 人身保險、也有相關醫療支出,所有支出均取得合法憑證並符合相關規定,王先生於申報 105 年度 綜合所得稅時係採列舉扣除額方式。下列針對納稅義務人王先生申報該名受扶養子女得列報之扣除 額中,何者為不得減除之項目?
(A)房屋租金支出
(B)醫藥生育支出
(C)教育學費
(D)保險費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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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kathylin24
B1 ·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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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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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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