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一般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相對人之範圍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者為一般處分
(B)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為一般處分
(C)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代替之
(D)對一般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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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22), C(61), D(1886), E(0) #3164198
統計: A(37), B(22), C(61), D(1886), E(0) #3164198
詳解 (共 3 筆)
#5963313
行政程序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92 條
1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第 97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第 100 條
2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第 110 條
2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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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2744
行政程序法 第 10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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