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市民依法享有之權利,下列何者在其他法律中尚無保障規定?
(A)選舉、罷免直轄市市長
(B)創制自治條例之條文
(C)複決自治條例之條文
(D)向直轄市政府請求提供政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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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422), C(78), D(126), E(0) #3151223
統計: A(52), B(422), C(78), D(126), E(0) #3151223
詳解 (共 3 筆)
#5941635
地制法16條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公投法第2條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投法第2條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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