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中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B)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
(C)被告同意訴之變更或追加,須以明示之意思為之,無擬制同意之規定
(D)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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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 B(140), C(2295), D(148), E(0) #138833
統計: A(196), B(140), C(2295), D(148), E(0) #138833
詳解 (共 7 筆)
#124449
(C) ○ §255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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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955
第二百五十五條(訴之變更追加之限制)
第二百五十六條(訴之變更或追加)
第二百五十七條(訴之變更或追加之禁止)
|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 一、被告同意者。 |
|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
|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
|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
|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
|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
|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
|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
|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
| 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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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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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無需明示 (無異議視為同意)
,是擬制同意之規定
(C)無需明示 (無異議視為同意)
,是擬制同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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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51
有擬制同意之規定所以(C)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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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928
(A)O
民訴 第256條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B)O
(C)X
民訴 第255條
I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被告同意者。(B)
二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 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 因情勢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 該訴訟摽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 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II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C)
(D)O
民訴 第257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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