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國家賠償一律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B)賠償協議成立所作成之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C)人民依國家賠償法所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應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D)法官或檢察官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一律不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統計: A(732), B(6898), C(1518), D(205), E(1) #570176
詳解 (共 7 筆)
(A)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A) 國賠法第2條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過失賠償主義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cf採無過失責任,指的是公有公共設施的部份,並非所有的國賠都是採無過失責任。 (B)協議(書面)先行 國賠法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C)國賠法第12條 國家賠償法之損害賠償,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D)國賠法第13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A) 推定過失
第 2 條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4 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B)書面先行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C) 第 12 條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D)國家賠償責任的責任範圍-有最嚴格之限制【103司五】
第 13 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