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為落實行政院以政策工具鼓勵企業加薪之施政目標,機關採評選方式辦理採
購,其招標文件之評選(審)項目及評審標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
載明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及其配分。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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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0), D(0), E(0) #1922617
統計: A(1), B(0), C(0), D(0), E(0) #1922617
詳解 (共 1 筆)
#3165796
工程企字第10700186940號
說明:
一、為落實行政院以政策工具鼓勵企業加薪之施政目標,使廠商員工薪資達3萬元,本會參酌勞動部105年2月26日勞動秘事字第10501153001號函訂定CSR評分表範本,並於107年5月25日邀集勞動部等相關機關研商後,修正該範本第一、(一)、2評選(審)項目為:「於投標文件載明後續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 (不含加班費)至少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本會105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500058610號函檢送上開勞動部範本(節錄),併請查察(諒達,公開於本會網站)。
二、機關辦理評選(審)案件,請將上開項目(員工薪資至少3萬元以上)列為評選(審)項目;至旨揭範本其餘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及相關配分,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酌予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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