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旅客於航空站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其他廢棄物或於禁菸區吸菸,依民 用航空法第 119 條之 3 規定,最高罰鍰為新臺幣多少元?
(A) 5 千元
(B) 2 萬元
(C) 2 萬 5 千元
(D) 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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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111), C(304), D(125), E(0) #2653718

詳解 (共 3 筆)

#5333224
民用航空法
第 119-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航空站經營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
一、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向乘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其他商業行為。
二、於航空站糾纏乘客或攬客。
三、攜帶動物進入航空站,妨礙衛生、秩序或安全。
四、於航空站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其他廢棄物或於禁菸區吸菸。
五、於航空站遊蕩或滯留,致妨礙乘客通行、使用或影響安寧秩序。
六、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張貼或散發宣傳品、懸掛旗幟、陳列物品、舉辦活動者或以不當方法污損設施。
七、於航空站之公共通道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
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拒絕接受檢查或擅自進出管制區。
前項第八款規定,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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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119-3 條 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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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航空站經營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
一、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向乘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其他商業行為。
二、於航空站糾纏乘客或攬客。
三、攜帶動物進入航空站,妨礙衛生、秩序或安全。
四、於航空站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其他廢棄物或於禁菸區吸菸。
五、於航空站遊蕩或滯留,致妨礙乘客通行、使用或影響安寧秩序。
六、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張貼或散發宣傳品、懸掛旗幟、陳列物品、舉辦活動者或以不當方法污損設施。
七、於航空站之公共通道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
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拒絕接受檢查或擅自進出管制區。
前項第八款規定,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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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864517
未解鎖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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