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立法院臨時會召開程序及審議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得因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而召開臨時會
(B)立法院臨時會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
(C)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
(D)立法院於臨時會審議不信任案時,於不信任案提出 72 小時後,應於 48 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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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42), C(23), D(15), E(0) #3152228

詳解 (共 3 筆)

#6102891
當時在寫這題覺得B很怪,感覺B根本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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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1720
釋字第735號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旨在規範不信任案應於上開規定之時限內,完成記名投票表決,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提出。憲法第69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是立法院於臨時會中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與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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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69 條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 總統之咨請。 二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臨時會以議決召開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非屬特定事項範圍之議案,不得處理。

釋字第735號解釋,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自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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