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保險業於核保理賠時須蒐集當事人之特種個資,除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外,須符合法律明 文規定使得為之,下列何者為保險業蒐集之特種個資? A 健康檢查; B 病歷; C 指紋; D職業
(A)ABCD
(B)ABC
(C)BC
(D)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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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4070744
個資法: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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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個資:基因、性生活、健檢、醫療、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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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保險業於核保理賠時須蒐集當事人之特種個資,除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外,須符合法律明 文規定使得為之,下列何者為保險業蒐集之特種個資? A 健康檢查B 病歷; C 指紋; D職業
(A) ABCD
(B) ABC
(C) BC
(D)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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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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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中有部分資料的性質較為特殊或具敏感性,如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恐怕會造成社會不安或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別於第6條規範需要受到特別保護的「特種個人資料」。

然而,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關於「特種個人資料」的規定具有高度爭議性,經過多次修法後,於2016年3月15日才正式施行。

個人資料保護法將6種需要受到特別保護的個人資料定義為「特種個人資料」,原則上是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的,分別為:

(一)病歷;

(二)醫療;

(三)基因;

(四)性生活;

(五)健康檢查;

(六)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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