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公司法公司重整相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權人為聲請時,應提出重整之具體方案
(B)未依公司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
(C)法院應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
(D)公司重整期間,董事、監察人及股東會之職權應予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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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35), C(56), D(51), E(0) #3218210

詳解 (共 2 筆)

#6055419
公司法   第 283 條公司重整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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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7544
應該都對

公司法 283條 公司為聲請時,應提出重整之具體方案。股東、債權人、工會或受僱員工為聲請時,應檢同釋明其資格之文件,對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事項,得免予記載。

公司法 283-1條
重整之聲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
一、聲請程序不合者。但可以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二、公司未依本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
三、公司經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四、公司依破產法所為之和解決議已確定者。
五、公司已解散者。
六、公司被勒令停業限期清理者。

公司法 284條 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除依前條之規定裁定駁回者外,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詢其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

公司法 293條 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由重整監督人監督交接,並聲報法院,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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