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據<特殊教育法>(2014)第33條,下列哪項服務不屬於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應提供的支持服務
(A)融合教育
(B)適性教材
(C)復健服務
(D)家庭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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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7), B(27), C(180), D(78), E(0) #1347108

詳解 (共 4 筆)

#1410058

第 33 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
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
困難提供
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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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615
復健 輔具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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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9388
復健服務。  適性教材。  校園無障礙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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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5591
特殊教育法 第 38 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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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二、適性教材服務。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適應體育服務。
七、校園無障礙環境。
八、其他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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