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民法規定,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連帶保證人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B)主債務人已受破產宣告,推定保證人亦受破產宣告
(C)保證人對於終止保證契約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D)當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先對主債務人請求後,才能對連帶保證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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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50), C(1680), D(812), E(0) #2672861

詳解 (共 4 筆)

#5384411

民法754本條  只能免去之後新發生債務的保證責任;
在終止保證之前的已發生債務,其保證責任仍不免除。

範例
保證的內容是對於未來會持續發生的債務作保(例如AA跟BB持續進貨,訂定連續供貨契約,AA找CC當保證人,則CC就是需要對以後的訂單擔任保證人,如果AA沒付貨款,BB可以找CC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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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4437
《民法》第 754 條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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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7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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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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