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A) 掛號郵件全部毀損
(B) 包裹郵件一部被竊
(C) 快捷郵件全部遺失
(D) 保價郵件因颱風一部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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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5), B(155), C(96), D(609), E(0) #2764791
統計: A(1605), B(155), C(96), D(609), E(0) #2764791
詳解 (共 4 筆)
#5604344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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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9011
郵政法 第29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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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第1項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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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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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掛號郵件全部毀損 (毀損不算)
(B) 包裹郵件一部被竊 (O)
(C) 快捷郵件全部遺失 (O)
(D) 保價郵件因颱風一部毀損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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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個人理解,有錯歡迎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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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郵件
賠:全部 一部分 遺失、被竊、損毀
不賠:郵件性質與瑕疵損毀、天災事變不可抗力、延誤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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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捷郵件
賠:延誤送達/全部 一部分遺失、被竊、損毀
不賠:郵件性質與瑕疵損毀、天災事變不可抗力、延誤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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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值郵件
全部 一部分 遺失、被竊、損毀
不賠:郵件性質與瑕疵損毀、天災事變不可抗力、延誤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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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價郵件
賠:全部 一部分 遺失、被竊、損毀、天災事變不可抗力
不賠:郵件性質與瑕疵損毀、延誤送達、因戰事而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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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號郵件
賠:延誤送達/未依規定遞送/全部遺失、被竊
不賠:郵件性質與瑕疵損毀、天災事變不可抗力
全部與一部分損毀、一部分遺失跟被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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