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下列何者非屬應注意之事項?
(A)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B)會計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C)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D)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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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0), C(7), D(60), E(0) #3448374
統計: A(8), B(10), C(7), D(60), E(0) #3448374
詳解 (共 4 筆)
#6452382
審計法 第 65 條 --> 正確選項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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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業務、財務、(C)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二、各項計畫實施進度、(B)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三、(A)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四、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五、以上各款應行改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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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二、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三、(D)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四、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
五、營業盛衰之趨勢。
六、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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