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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42期(第1、2、3類)、消佐班第26期(第1、2類)暨海佐班第6期(第1類):憲法#106686 | 科目:警大◆憲法(含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42期(第1、2、3類)、消佐班第26期(第1、2類)暨海佐班第6期(第1類):憲法#106686

年份:111年

科目:警大◆憲法(含法學緒論)

12.少年保護事件相關條文,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 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805 號解釋認為:
(A)並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B)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係對少年隱私尊重及保護
(C)與《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無違
(D)本解釋公布日起,除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庭 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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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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