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有關民法及票據法對利率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A)以簽發票據為債權憑證,而利率未經約定載明時,以年息 6%為所適用之利率
(B)以契約、借據為債權憑證,而利率未經約定載明時,以年息 5%為所適用之利率
(C)約定利率超過 12%者,債務人可在一年後隨時清償原本,但需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D)約定利率超過 15%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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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285), C(484), D(1966), E(0) #2811887
統計: A(193), B(285), C(484), D(1966), E(0) #2811887
詳解 (共 5 筆)
#5380203
(D) 15%錯誤 (最高利率=16%)原本是20%調降為16%(新法在110年7月20日上路)
民法§205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C) 民法§204 ◆約定利率超過 12%,可一年後隨時清償原本,但必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B) 民法§ 203 之法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5%)。
→在一般消費借貸關係中,若未約定利息,依民法規定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A)票據法§28 (票據ex匯票/本票/支票)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6%)。
→若係以簽發票據方式清償消費借貸債務,借貸契約中&票上亦未約定利息。
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28條第2項規定,以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BTW---
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自104年9月1日後,現金卡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上限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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