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某甲涉嫌詐欺案,警方尚未蒐集完整證據,即為加速破案進度,先行以通知書通知其到場說明。有關通知書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警方原則上應於案件經初步調查並有通知必要時,始得發送通知書,否則恐違反比例原則 與程序正義要求
(B)通知書應載明涉嫌罪名、到場時間及處所等事項,並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 官簽章,始生合法效力
(C)若送達時未會晤某甲本人,得將通知書交由具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如 仍無法送達,得寄存於自治或警察機關,自寄存之日起,經過 10 日發生效力
(D)某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帶回,以維護偵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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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0), D(18), E(0) #3833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