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關於專業團隊的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A)包括衛生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不同專業人員
(B)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的訂定應以專業團隊型式進行
(C)每校均應設置專業團隊組織,並隸屬於各縣巿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D)身心障礙學生之診斷與教學,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
統計: A(283), B(344), C(4275), D(263), E(0) #23814
詳解 (共 10 筆)
我的輔導老師說,是專業團隊人員受聘於教育局或特教中心
並沒有設置所謂的「專業團隊組織」
大概的意思是,專業人員是在各自的領域,並未將各專業人員聚在一起設立一個組織團隊來服務特教生
大概是這樣吧!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學校規模及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
以任務編組方式,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直轄市、縣(市)設置專業團隊。
但置有專(兼)任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特殊教育學校(班)應於校內設置專業團隊。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 |
|---|
第 4 條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
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項專業團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設置專業團隊,並提供專業團隊運作所需之
人力、經費等資源,且定期考核執行成果。
舊名: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102/09/03己廢止)
新名: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102/09/24)
C 第 4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設置專業團隊,並提供專業團隊運作所需之人力、經費等資源,且定期考核執行成果。
特殊教育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專業團隊也沒有各校都需設置吧!!!
請問C選項是隸屬於哪個組織單位?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1全國法規資料庫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102/09/03己廢止)
有關「專業團隊」的敘述,下列何者較不正確?
(A)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的訂定應以專業團隊形式進行
(B)身心障礙學生之診斷與教學,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
(C)每校均應設置專業團隊組織,並隸屬於各縣巿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D) 專業團隊包括衛生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不同專業人員
>>>>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