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商品何者不適用商品輻射限量標準?
(A)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含包裝水)
(B)食品
(C)電視接收機
(D)夜光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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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57), C(7), D(85), E(0) #931592

詳解 (共 3 筆)

#3231434
105年1月18日後,商品輻射管制標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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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815
商品輻射限量標準第2條:
適用本標準商品如下:1.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含包裝水)、2.食品、3.電視接收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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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8939
法規名稱: 商品輻射限量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適用本標準之商品如下:
一、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含包裝水)。
二、電視接收機。
三、鐘錶。
四、氣體或微粒之煙霧警報器。
五、微波接收器保護管。
六、航海用羅盤及其他航海用儀器。
七、逃生用指示燈。
八、指北針。
九、燈泡。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含放射性物質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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