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廠商對於機關之採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該採購金額為下列何者時,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A) 10萬元
(B) 100萬元
(C) 150萬元
(D)無論金額大小
(A) 10萬元
(B) 100萬元
(C) 150萬元
(D)無論金額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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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3), C(81), D(39), E(0) #3330130
統計: A(5), B(13), C(81), D(39), E(0) #3330130
詳解 (共 2 筆)
#6514754
廠商對於機關之採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該採購金額為下列何者時,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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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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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1項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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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
二、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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