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財產之經管,以下何者錯誤?
(A)各機關取得財產後,應按財產分類編號逐一黏訂標籤
(B)取得國有已登記建築物後,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於期限內向地政機關申辦
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C)各機關之財產,由使用單位個人使用部分,以單位主管為保管人員
(D)使用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應善盡保管之責,未經核准,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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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71), C(920), D(6), E(0) #3209957
統計: A(17), B(71), C(920), D(6), E(0) #3209957
詳解 (共 3 筆)
#6303172
(C) 各機關之財產,由使用單位個人使用部分,以單位主管為保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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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第35點
- 各機關之財產,由使用單位個人使用部分,以使用人為保管人員;
- 由使用單位二人以上共同使用部分,由主管人員指定專人保管;
- 由二個以上使用單位共同使用者,由機關指定專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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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者人恆助之、善人者人恆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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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6640
12. 有關財產之經管,以下何者錯誤?
(A) 各機關取得財產後,應按財產分類編號逐一黏訂標籤
(B) 取得國有已登記建築物後,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於期限內向地政機關申辦 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C) 各機關之財產,由使用單位個人使用部分,以單位主管為保管人員 使用人
(D) 使用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應善盡保管之責,未經核准,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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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機關取得財產後,應按財產分類編號逐一黏訂標籤,並應注意下列事項:(A)
(一)同類型之財產,應將標籤劃一黏訂於顯明處。但依財產特性或管理需要,得選定適當處黏訂。
(二)標籤式樣如附件一,各機關得視需要增設欄項。
(三)標籤之質料須經久耐用。
二十六、取得國有土地後,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於期限內向地政機關申辦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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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各機關之財產,由使用單位個人使用部分,以使用人為保管人員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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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使用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應善盡保管之責,未經核准,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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