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裝載託運物品之車輛為專用者,其輻射強度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開敞式車輛,在載運物品上表面,不得超過每小時 0.1 毫西弗
(B)車輛車廂內部之每一包件外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小時 10 毫西弗
(C)車輛外表面任一點,除其上下兩表面外,不得超過每小時 0.2 毫西弗
(D)車輛外表面任一點,包括其上下兩表面,不得超過每小時 1 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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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1644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69 條

裝載託運物品之車輛為專用者,其輻射強度應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一、車輛備有車廂,在運送中可阻止人員接近車廂內部;車輛內部之包件或外包裝,於運送中能保持固定;且在運送途中無裝卸操作時,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小時十毫西弗
二、車輛外表面任一點,包括其上下兩表面,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為開敞式車輛,則在車輛外緣投影之垂直平面上任一點,以及在載運物品上表面,車體下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
三、在距車輛外側垂直平面二公尺處,不得超過每小時○.一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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