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載運放射性物質之車輛為非專用者,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上任一點,其輻射強度
不得超過每小時 X 毫西弗,運送指數不得超過 Y。X 與 Y 分別為:
(A) 2、10
(B) 2、20
(C) 5、10
(D)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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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1), C(6), D(3), E(0) #3103262
統計: A(198), B(1), C(6), D(3), E(0) #3103262
詳解 (共 1 筆)
#6674837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70 條
載運放射性物質之車輛為非專用者,或未能滿足前條第一款之各種限制,
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上任一點,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
弗,運送指數不得超過十。
載運放射性物質之車輛為非專用者,或未能滿足前條第一款之各種限制,
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上任一點,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
弗,運送指數不得超過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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