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對於洗錢防制新制的理解,下列何者不適當?
(A)金融機構對於國際制裁應有一定之敏捷度,如有歐盟發布資恐名單,應即執行凍結措施
(B)金融機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禁止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交易時,應即配合執行反
制措施
(C)金融機構於執行目標性金融制裁措施時,不能僅以制裁名單對象為限,對於第三人受託而為制裁對象
持有財產情形,亦應執行
(D)國家風險評估主要是協助金融機構檢視其風險因子與參數設定之合理性。金融機構不宜將國家風險評
估中高風險部分一律拒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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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0), B(89), C(207), D(619), E(0) #2819711
統計: A(1210), B(89), C(207), D(619), E(0) #2819711
詳解 (共 4 筆)
#5622637
12.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對於洗錢防制新制的理解,下列何者不適當?
(A) 金融機構對於國際制裁應有一定之敏捷度,如有歐盟發布資恐名單,應即執行凍結措施
(B) 金融機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禁止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交易時,應即配合執行反 制措施
(C) 金融機構於執行目標性金融制裁措施時,不能僅以制裁名單對象為限,對於第三人受託而為制裁對象 持有財產情形,亦應執行
(D) 國家風險評估主要是協助金融機構檢視其風險因子與參數設定之合理性。金融機構不宜將國家風險評 估中高風險部分一律拒絕交易
第三條第四款與前條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包括:
一、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其中至少應額外採取下列強化措施:
(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三)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
二、對於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客戶,應採行與其風險相當之強化措施。 (D)
為配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經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下列措施:
一、令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強化相關交易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二、限制或禁止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其他交易。 (B)
三、採取其他與風險相當且有效之必要防制措施。
前項所稱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下列之一者:
一、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
二、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三、其他有具體事證認有洗錢及資恐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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