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對於洗錢防制新制的理解,下列何者不適當?
(A)金融機構對於國際制裁應有一定之敏捷度,如有歐盟發布資恐名單,應即執行凍結措施
(B)金融機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禁止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交易時,應即配合執行反
制措施
(C)金融機構於執行目標性金融制裁措施時,不能僅以制裁名單對象為限,對於第三人受託而為制裁對象
持有財產情形,亦應執行
(D)國家風險評估主要是協助金融機構檢視其風險因子與參數設定之合理性。金融機構不宜將國家風險評
估中高風險部分一律拒絕交易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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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金融機構對於國際制裁應有一定之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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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裁名單公告於法務部調查局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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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對洗...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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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的制裁執行,必須依據本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