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危害性化學物質排放量之計算,應以以下何者優先?
(A)質量平衡法
(B)排放係數法
(C)直接量測法
(D)經驗方程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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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 C(6), D(0), E(0) #1736556
統計: A(1), B(1), C(6), D(0), E(0) #1736556
詳解 (共 1 筆)
#2789628
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
(二)排放量確認
危害性化學物質排放量之計算得參考下列方法為之:
1.直接量測法:以檢測方法實地測得危害性化學物質的濃度值及廢棄物
流量值(單位時間體積值或質量流率值),兩值之乘積為危害性化學 物質單位時間排放量計算值。
2.質量平衡法:製程中輸入之危害性化學物質質量流率值減掉輸出質量
流率值及危害性化學物質於製程設備中累增或滅失量後所計算出之差值即為危害性化學物質的排放流率值,再經單位時間換算得到排放量 計算值。
3.排放係數法:已知製程之危害性化學物質各運作元件運作量與其排放 係數值之乘積,即為該製程之排放量計算值。
4.經驗方程式法:將危害性化學物質之物理、化學特性參數代入可用以 估算之數學方程式,以計算出其排放量計算值。
5.其他可估算之方式。
關於危害性化學物質排放量之計算應以直接量測法為最優先,質量平
衡及排放係數法次之,經驗方程式及其他可估算之方式再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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