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阿桂無故毀壞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自來水事業貯水必要設施之功能正常運作,致釀成災害並因而致人於死,法院得按自來水法第97-1條規定,科處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罰金?
(A)5000萬
(B)1億
(C)1億5千萬
(D)2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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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673), C(45), D(15), E(0) #3403314
統計: A(127), B(673), C(45), D(15), E(0) #3403314
詳解 (共 3 筆)
#6328643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自來水事業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配水必要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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