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有關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辦理減資退回股本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必須無虧損及累積虧損情形
(B)最近三年未曾受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撤換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之處分
(C)減資後之淨值,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D)減資後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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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8), C(17), D(15), E(0) #233425
統計: A(5), B(8), C(17), D(15), E(0) #233425
詳解 (共 2 筆)
#6071560
全國法規資料_庫期貨交易法_第 24 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辦理減資退回股本,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出具無保留意見,且財務健全,無虧損及累積虧損情形。
二、最近年度或半年度已依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確實改進。
三、最近三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處分。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期貨信託事業減資退回股本後,資本額不得低於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一條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且減資後之淨值,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少於新臺幣九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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