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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不是符合採購法第33條之正確規定?其有違反者,機關不予開標決標。
(A)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
(B)投標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C)機關指定以郵政信箱為唯一之投標送達場所。
(D)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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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1), C(219), D(11), E(0) #1407467
統計: A(9), B(11), C(219), D(11), E(0) #1407467
詳解 (共 3 筆)
#5618636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
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指定之場所,不得以郵政信箱為唯一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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