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投保團體壽險保險費依現行規定,均可以核實認定,不視為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但每 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二千元以內部分為限,超過部份視為
(A)員工需自付,不需申報所得稅
(B)對員工之 補助費,應轉為員工薪資,依法申報所得稅
(C)對員工之補助,應轉為員工薪資,不需申報所得稅
(D)作為 員工之退休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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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372), C(44), D(5), E(0) #2409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