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之審理機關為何?
(A)最高行政法院
(B)監察院
(C)最高法院
(D)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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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9), C(29), D(1093), E(0) #780895
統計: A(14), B(19), C(29), D(1093), E(0) #780895
詳解 (共 1 筆)
#1277053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之事項:
一、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相關之審理程序,尚待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二、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二、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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